
保證制度正日益從金融機構的「形式手續」,轉變為實質性的風險,這也意味著必須承擔完整的財務責任。畢竟,擔保人與借款人本人一樣,須對債務承擔財務責任。在法院評論刊物披露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判令擔保人須為主要債務人的逾期貸款支付逾80萬歐元——由此可見,不僅是歐洲,連烏克蘭的法院也正加強對擔保人的壓力。
加密貨幣帳戶、比特幣、穩定幣及其他加密資產已逐漸進入政府機關的監控視野,而債務人試圖將資產轉為加密貨幣以逃避帳戶凍結的行為,將越來越常導致後續的強制扣押。法律界已觀察到,將加密資產視為強制執行潛在標的物的爭議案件正持續增加。
儘管加密貨幣目前在烏克蘭尚未被視為正式支付手段,且相關法規仍在逐步建立處理虛擬資產的完整機制,但《虛擬資產法》已將加密貨幣認定為一種獨立的非物質資產。正是這一法律事實,為未來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扣押加密資產鋪平了道路。若以往債務人將比特幣或USDT視為「隱形數位保險箱」而難以追蹤,但在當今現實中,局勢正日新月異地變化。
在西班牙,稅務機關與法院已積極處理債務人的加密資產,且法院越來越常將加密貨幣認定為可於債務追討程序中予以扣押的財產。西班牙稅務局(Agencia Tributaria)有權向加密貨幣交易所索取公民帳戶資訊,而銀行及金融平台則有義務提供數位資產相關數據。
總體而言,整個歐盟也呈現類似趨勢。這意味著:加密貨幣在歐洲的匿名性正迅速消失。畢竟,正在歐盟各國逐步生效的《MiCA 法規》,實質上已將加密貨幣市場置於嚴格的金融監管之下。加密貨幣交易所及加密資產營運商必須進行客戶身分識別、遵守反洗錢(AML)與認識客戶(KYC)規定,並與政府監管機構合作。
在烏克蘭,法律與司法實務正日益展現更強烈的原則性:烏克蘭法院對擔保契約的解釋日益嚴格,除非契約中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擔保人須承擔連帶責任。
此處所指的正是《烏克蘭民法典》第553至554條所規定的「連帶責任」機制。若借款人停止償還貸款,銀行或金融公司有權不僅向借款人,亦可向保證人追償。在許多情況下,債權人甚至無須先用盡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所有途徑。與此同時,法院亦承認其限制:若銀行或信貸機構未經保證人同意即變更貸款條件,或錯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
歐盟、西班牙及烏克蘭的法律專家預測,下一階段將是執行機關對所有數位資產的存取權限實現自動化。未來,相關原則與程序可能與凍結銀行帳戶的方式如出一轍——透過向持牌加密貨幣交易所發出電子請求。
歐洲金融體系正朝著一種模式邁進,屆時無論是銀行存款還是加密貨幣,要隱匿債務都將變得越來越困難。而同意為他人貸款擔保的擔保人,所承擔的風險將不再僅限於金錢或不動產,更將延伸至數位資產。